臺北市政府臺北市立萬華國民中學投標須知
99年1月4日府工採字第09832350400號函頒
99年3月22日府工採字第09930087700號函頒(修訂附錄八授權書)
99年5月10日府工採字第09911723000號函頒(修訂附錄二投標廠商聲明書範本)
99年6月11日府工採字第09930187400號函頒修
99年12月31日府工採字第09915399401號函頒修(修訂第27點及73點)
100年7月26日府工採字第10013909300號函頒修 (修訂第100點)
100年10月12日府工採字第10030294100號函頒修
第壹節、總則:
一、法令依據:本採購適用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採購法)及採購法主管機關所訂定法規、釋函及相關規定。
二、採購標的名稱及案號:103年度圖書室學生閱讀空間改善工程委託技術服務案/
案號:1030101
三、本採購標的及採購金額級距:
本採購標的:
□(一)工程。
□(二)財物;其性質為:□買受,定製;□租賃;□租購。
■(三)勞務。
本採購屬:
□(一)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之採購。
■(二)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
□(三)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之採購。
□(四)查核金額以上未達巨額之採購。
□(五)巨額採購。
四、本採購
■(一)非屬特殊採購。
□(二)屬特殊採購,符合「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
□1.工程採購:第6條第___款。
□2.財物或勞務採購:第7條第___款。
五、本採購招標方式
□(一)公開招標。
□(二)選擇性招標:符合採購法第20條第_____款(由機關載明),限制投標廠商資格之理由及其必要性: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為特定個案辦理,於廠商資格審查後,邀請所有符合資格廠商投標。
□2.為建立合格廠商名單;後續邀標方式:
□(1)個別邀請所有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
□(2)公告邀請所有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
□(3)依審標順序,每次邀請___家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
□(4)以抽籤方式擇定邀請___家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
■(三)限制性招標:本案業經需求、使用或承辦採購單位敘明符合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___款之情形(請列明款次,公告金額以上採購採第16款時,除業依採購法主管機關統一釋示者外,需先經採購法主管機關核准,併填釋示或核准文號),並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採限制性招標。
□1.公開評選、公開勘選優勝廠商:
□(1)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辦理:□委託專業服務;□委託技術服務;□委託資訊服務。
□(2)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0款辦理。
□(3)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1款辦理。
□2.以公告程序徵求受邀廠商,作為邀請比、議價之用。
(適用世界貿易組織政府採購協定(GPA)第15條限制性招標之採購案,勿以公告方式辦理,以避免引起爭議。)
□3.比價(採不公告方式)。
□4.議價(採不公告方式)。
■(四)本採購為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
□1.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1項□第1款 □第2款規定(本款需簽報機關首長或授權人員核准)。
□比價
□議價
■2.公開取得書面報價或企劃書。
□公開取得書面報價(□本案業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本次公告未能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時,將改採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
■公開取得企劃書及書面報價(■本案業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本次公告未能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時,將改採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
六、本採購
■(一)訂底價,但不公告底價。
□(二)訂底價,並公告底價。底價為:______________元。
□(三)不訂底價,依採購法第47條第1項第__款,其理由:________。
七、本採購
□(一)保留未來向得標廠商增購之權利,擬增購之情形:________________。(請載明擴充之金額、數量或期間上限,並應將預估選購或擴充項目所需金額計入採購金額。)
■(二)未保留增購權利。
八、本採購
□(一)適用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WTO政府採購協定(GPA)。(請敘明條約或協定名稱)
非條約或協定國家之外國廠商:
□不可參與投標。
□可以參與投標,並得公平參與(得一併列明國家或地區。機關如允許大陸地區廠商參與,須符合兩岸進口及貿易往來相關規定):
□可以參與投標,惟予下列差別待遇(可複選):
□採購法第43條第1款之措施(招標文件須列明作為採購評選之項目及其比率):
□採購法第43條第2款之措施:(詳第61點第10款第2目規定)
□採購法第44條之措施:(詳第61點第10款第2目規定)
□採購法第17條第2項處理辦法之措施:不適用下列規定
□選擇性招標平等受邀之機會
□投標廠商資格不得不當限制競爭
□採行協商措施應平等對待
■(二)不適用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外國廠商:
■不可參與投標。我國廠商所供應財物或勞務之原產地須屬我國者。
□不可參與投標。但我國廠商所供應財物或勞務之原產地得為外國者(得一併列明國家或地區。機關如允許大陸地區廠商參與,須符合兩岸進口及貿易往來相關規定)
□可以參與投標,並得公平參與(得一併列明國家或地區。機關如允許大陸地區廠商參與,須符合兩岸進口及貿易往來相關規定):
□可以參與投標,惟予下列差別待遇(可複選):
□採購法第43條第1款之措施(招標文件須列明作為採購評選之項目及其比率):
□採購法第43條第2款之措施:(詳第61點第10款第2目規定)
□採購法第44條之措施:(詳第61點第10款第2目規定)
□採購法第17條第2項處理辦法之措施:不適用下列規定
□選擇性招標平等受邀之機會
□投標廠商資格不得不當限制競爭
□採行協商措施應平等對待
九、領標:
(一)領標期限:自公告日起至截止收件期限止(詳招標公告)。
(二)領標方式:電子領標:詳本須知附錄一(電子領標作業說明)。(網址http://web.pcc.gov.tw/)。
十、郵購招標文件或電子領標,請自行考量郵遞或下載時程,不論投標或得標與否,招標文件之工本費概不退還。如本案因故流標、廢標、暫停招標後重行招標或變更招標文件,已購買招標文件廠商得持收據,向本機關換取新招標文件。
十一、本採購案之招標文件,務請詳為檢閱點清,如有遺漏,應即請本機關補足。投標廠商應於投標前詳閱招標文件,並得自行赴相關履約地點勘查。
十二、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如有疑義,應於等標期之四分之一(不足1日以1日計)期限前,以書面向本機關提出,該期限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算,詳細日期詳招標公告;另本機關釋疑之期限不逾截止投標日或資格審查截止收件日之前1日。
第貳節 投標廠商資格條件
十三、投標廠商基本資格及應附證明文件如下(如勾選者):(本採購如允許分包廠商代替投標廠商應符合部分資格者,應依第16點規定檢附證明文件。)
(一)與招標標的有關者:
■(一)與招標標的有關者:
1.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 。(機關應依標的特質、需求勾選,並得複選,且應於本目載明投標廠商須同時符合、部分符合或僅須任一項符合之情形)
□(1)工程採購
□(1-1)綜合營造業:□甲□乙□丙等(含以上)
a.承攬工程手冊(手冊上之評鑑事項載有評鑑等級者,評鑑為第3級者為無效標,不得承攬)。
b.綜合營造業登記證。
c.其他:________。
□(1-2)專業營造業:___。(業別由機關於招標文件載明)
a.承攬工程手冊(手冊上之評鑑事項載有評鑑等級者,評鑑為第3級者為無效標,不得承攬)。
b.專業營造業登記證。
c.其他:________。
□(1-3)土木包工業(限登記於臺北縣市、基隆市、桃園縣及宜蘭縣之業者):
a.承攬工程手冊。
b.土木包工業登記證。
c.其他:________。
□(1-4)室內裝修業:
a.室內裝修業登記證。
b.其他:________。
□(1-5)自來水管承裝業:□甲□乙□丙等(含以上)
a.自來水管承裝商營業許可證書。
b.承辦工程手冊。
c.其他:________。
□(1-6)電器承裝業:□甲□乙□丙級(含以上)
a.電器承裝業登記證。
b.其他:________。
□(1-7)冷凍空調業:□特□甲□乙□丙等(含以上)
a.冷凍空調業登記證。
b.其他:________。
□(1-8)其他工程類或其他證明文件:
a.公司登記證明文件(登記機關核准公司登記之核准函、公司登記表、公司登記證明書、或列印「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網址:http://gcis.nat.gov.tw/index.jsp)商工登記資料之公司登記資料查詢網站之「公司基本資料」均屬之)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登記機關核准商業登記之核准函、商業登記抄本、商業登記證明書、或列印「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網址:http://gcis.nat.gov.tw/index.jsp)商工登記資料之商業登記資料查詢網站之「商業登記基本資料」均屬之)。
□營業項目:______________(該特定營業項目非屬許可業務者,廠商所營事業之登記,如載明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者,視為包括該特定營業項目。)(無者免填;須具有特定營業項目方可參與投標者,依經濟部編訂之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所列之大類、中類、小類或細類項目為基準),廠商得於投標前至經濟部商業司建置之『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http://gcis.nat.gov.tw/index.jsp)-商工登記資料公示查詢系統,下載列印登記資料,納入投標文件。
(註: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不再作為證明文件)
□b.其他證明文件:___________。
■(2)勞務採購
■(2-1)建築師事務所:
a.開業證書。
b.建築師公會會員證。
□(2-2)專業技師事務所:
a.技師執業執照,科別: 。
b.技師公會會員證。
□(2-3)工程技術顧問公司:
a.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
b.技師執業執照,科別: 。
c.中華民國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或地方同業公會之會員證。
□(2-4)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或團體:
a.依法核准設立之登記證明文件。
b.章程。
□(2-5)律師:
a.律師證書。
b.律師公會會員證。
□(2-6)會計師:
a.會計師證書。
b.有核准日期文號之會計師執業登記事項表或執業登記印鑑卡。
c.會計師公會會員證。
□(2-7)學校:經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證明文件。
□(2-8)自然人:國民身分證正反面。
□(2-9)其他服務類或其他證明文件:
a.公司登記證明文件(登記機關核准公司登記之核准函、公司登記表、公司登記證明書、或列印「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網址:http://gcis.nat.gov.tw/index.jsp)商工登記資料之公司登記資料查詢網站之「公司基本資料」均屬之)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登記機關核准商業登記之核准函、商業登記抄本、商業登記證明書、或列印「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網址:http://gcis.nat.gov.tw/index.jsp)商工登記資料之商業登記資料查詢網站之「商業登記基本資料」均屬之)。
□營業項目: (該特定營業項目非屬許可業務者,廠商所營事業之登記,如載明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者,視為包括該特定營業項目。)(無者免填;須具有特定營業項目方可參與投標者,依經濟部編訂之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所列之大類、中類、小類或細類項目為基準),廠商得於投標前至經濟部商業司建置之『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http://gcis.nat.gov.tw/index.jsp)-商工登記資料公示查詢系統,下載列印登記資料,納入投標文件。
(註: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不再作為證明文件)
□b.其他證明文件:___________。
□(3)財物採購
a.公司登記證明文件(登記機關核准公司登記之核准函、公司登記表、公司登記證明書、或列印「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網址:http://gcis.nat.gov.tw/index.jsp)商工登記資料之公司登記資料查詢網站之「公司基本資料」均屬之)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登記機關核准商業登記之核准函、商業登記抄本、商業登記證明書、或列印「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網址:http://gcis.nat.gov.tw/index.jsp)商工登記資料之商業登記資料查詢網站之「商業登記基本資料」均屬之)。
□營業項目: (該特定營業項目非屬許可業務者,廠商所營事業之登記,如載明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者,視為包括該特定營業項目。)(無者免填;須具有特定營業項目方可參與投標者,依經濟部編訂之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所列之大類、中類、小類或細類項目為基準),廠商得於投標前至經濟部商業司建置之『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http://gcis.nat.gov.tw/index.jsp)-商工登記資料公示查詢系統,下載列印登記資料,納入投標文件。
(註: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不再作為證明文件)
□b.其他證明文件: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上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廠商附具之證明文件,其內容與招標文件之規定有異,但截止投標前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該廠商最新資料符合招標文件規定者,本機關得允許廠商列印該最新資料代之。
2.廠商納稅證明:
(1)營業稅繳稅證明: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1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1期證明者,得以前1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1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本項適用於依營業稅法須報繳營業稅者之情形)
(2)綜合所得稅證明:
最近1年綜合所得稅納稅證明或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繳費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1年證明文件者,得以前1年之納稅證明文件代之。(本項適用於以自然人名義投標之情形)
(3)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4)依法免繳納營業稅或綜合所得稅者,應繳交核定通知書影本或其他依法免稅之證明文件影本。
(二)與履約能力有關者:
1.廠商信用證明: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之票據交換所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文件,並符合下列規定:
(1)查詢日期,應為截止投標日前半年以內。
(2)票據交換所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出具之第1類或第2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
(3)查覆單上應載明之內容如下:
a.資料來源為票據交換機構。
b.非拒絕往來戶。
c.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退票但已辦妥清償註記者,視同為無退票紀錄。機關有證據顯示廠商於截止投標期限前,係拒絕往來戶或有退票紀錄者,依證據處理。)
d.資料查詢日期。
e.廠商統一編號或名稱。
(4)查覆單經塗改或無查覆單位圖章、該單位有權人員及經辦員簽章者無效。
□2.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其情形:____________________
□3.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其情形: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廠商或其受雇人或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其情形:___________________
□5.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其情形: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依政府機關組織法律組成之非公司組織事業機構,依法令免申請核發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承攬或營業手冊、繳稅證明文件或加入商業團體者,參加投標時,得免繳驗該等證明文件。
(四)投標廠商聲明書(如附錄二):
聲明書第1項至第10項應逐項填寫,投標人欄位應加蓋廠商及負責人印章或簽署。
(五)其他文件:
1.工程及委託技術服務採購,投標廠商請詳閱「廠商參與公共工程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依下列規定予以簽認切結並檢附以下切結書:
(1)工程及委託技術服務採購投標廠商:切結書1。
(2)受聘於工程技術顧問公司之執業技師:切結書2。
(3)營造業:於開工前應另檢附切結書3、4。
上開切結書未提出者仍為合格,惟應於簽約或開工前補正,未依規定期限提出者,本機關得暫停給付工程估驗款或服務費至得標廠商提出為止。
2.工程採購:契約訂有物價指數調整工程款之採購,廠商選擇聲明得標後標價不適用招標文件所定物價指數調整條款者(含行政院訂頒物價指數調整措施),應於投標時檢附投標廠商及負責人簽章之「投標標價不適用招標文件所定物價指數調整條款聲明書」。(機關應於招標文件納入上開聲明書。)
3.勞務採購案件屬人力派遣性質者:廠商應附人力派遣業切結書(未提出者仍為合格,但應於簽約前補正)。(機關應於招標文件納入上開切結書。)
十四、投標廠商特定資格及應附證明文件如下:
□(一)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者,其情形: ;應附證明文件: 。
□(二)具有相當人力者,其情形: ;應附證明文件: 。
□(三)具有相當財力者,其情形: ;應附證明文件: 。
投標廠商如未符合招標文件規定之財力資格時,得以銀行之履約賠償連帶保證責任,或保險公司連帶保證保險單代之。
連帶保證責任或連帶保證保險單金額不得少於廠商投標之總標價,投標時該文件應附於證件封內一併提出,並應依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29條及第34條規定辦理。
□(四)具有相當設備者,其情形: ;應附證明文件: 。
□(五)具有符合國際或國家品質管理之驗證文件者,其情形: ;應附證明文件: 。
□(六)各項資格證明文件所載金額為外幣者,其匯率換算基準:(未勾選或載明者,以等標期內由廠商擇定任一辦公日臺灣銀行外匯交易收盤即期賣出匯率折算之)
□以 臺灣銀行外匯交易收盤即期賣出匯率折算之(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折算之時間點)。
□以等標期內由廠商擇定任一辦公日臺灣銀行外匯交易收盤即期賣出匯率折算之。
十五、屬外國廠商者,應遵循前二點規定外,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外國廠商,指未取得我國國籍之自然人或依外國法律設立登記之法人、機構或團體,或經我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許在我國境內設立之外國分支機構。
(二)外國廠商應提出之外文資格文件,應檢附經公證或認證之中文譯本,其認證得由我國駐外代表館處為之。
(三)外國廠商設立或登記證明文件:
□(1)依我國法令規定,屬許可業類者:
外國廠商應於投標前取得經我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並設立或登記之證明文件(其文件詳第13點第(一)款規定);廠商得標後應依我國法令規定取得該業類之公會會員證。
□(2)非屬許可業類,須在我國設立營業據點始得完成履約事項者:
外國廠商應於投標前取得經我國政府認許之分公司、分支機構或辦事處等之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
□(3)非屬許可業類,無須在我國履約,可跨國提供採購標的者:
外國廠商應於投標時檢附相當於我國廠商資格之在當地國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
(四)屬我國法令規定須有我國一定專門技能職業及技術人員始得從事之業務(例如技師之簽證業務等),除經由國與國相互認許資格之外國廠商,依相互認許情形辦理外,外國廠商仍應符合我國法令及招標文件之規定。
(五)外國廠商信用證明:
外國廠商投標時應檢附相當於我國廠商資格(詳本投標須知第13點第2款第1目)之在當地國信用證明或經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廠商依該國情形提出有困難者,依第(六)款規定辦理。
(六)外國廠商應提出之資格文件,依該國情形提出有困難者,得於投標文件內敘明其情形或以其所具有之相當資格代之。
十六、本採購投標廠商應符合之資格之一部分:
■不允許 分包廠商就其分包部分具有者代替之。
□允許 分包廠商就其分包部分具有者代替之,分包廠商代替之基本或特定資格,及應附證明文件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投標廠商於得標後不得變更分包廠商。但有特殊情形必須變更者,應以不低於原分包廠商就其分包部分所具有之資格者代替,並須經本機關同意。
十七、投標廠商應提出之資格證明文件,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者外,得以影本為原則。本機關得通知投標廠商提出正本供查驗,查驗結果如與正本不符,係偽造或變造者,依採購法第50條規定辦理。
前項影本之尺寸與正本不一致,或未載明與正本相符、未加蓋廠商印章或簽署等情事,而不影響辨識其內容或真偽者,不影響其有效性。決標後本機關依第82點規定查驗正本。
十八、本採購訂有規格標,規定如下:詳校刊規格需求表
廠商應附證明文件如下:
□招標文件如有要求或提及特定之商標或商名、專利、設計或型式、特定來源地、生產者或供應者之情形,允許投標廠商提出同等品,其提出同等品之時機為:(機關依個案需求於下列方式二擇一勾選)
□投標廠商應於投標文件內預先提出,並應於投標文件內敘明同等品之廠牌、價格及功能、效益、標準或特性等相關資料,以供審查。其情形:__________。
□得標廠商應於使用同等品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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