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為服務本業本會各地會員,有關16小時回訓相關事宜
,並統計本會會員統一回訓人數及未來編班作業,故
請各地會員預約報名,以利後續11月份開課相關事宜
之進行。
委託單位:內政部營建署
受託單位:中華民國室內設計裝修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
會、中華民國室內裝修專業技術人員學會
壹、依據:
一、建築法第77條之2。
二、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20條及第21條。
第 二 十 條 專業技術人員登記證有效期限為四年;領有登記證之專業技術人員,應於領證後四年內參加內政部或其委託之相關機構、團體舉辦訓練十六小時以上並取得證明文件。但符合第十六條第一款或第十七條第一款資格者,不在此限。
第二十一條 專業技術人員應於登記證有效期限屆滿前六個月內,檢附下列文件向內政部申請換發登記證:
一、申請書。
二、原登記證正本。
三、前條規定之訓練證明文件。但符合第十六條第一款或第十七條第一款資格者,免附。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年四月一日修正生效日前領得專業技術人員登記證者,依附表二之規定期限檢附申請書及原登記證正本向內政部申請換發登記證;逾期未辦理者,原登記證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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